各院(系、部)、处(室)、中心、校产总公司、后勤服务总公司: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石大北人〔2005〕2号) 中规定,各聘用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部门《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职工最低工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
执行时间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望各聘用单位,按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