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22
来源: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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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人司[2008]192号文件及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通知》精神,我校对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员按本通知办法执行,人事处将名单核实后一起补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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